看点:工作地点变更员工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:用工自主权不能滥用

2024-9-22 00:58:05来源:南宁新闻网

南宁【níng】云—南【nán】宁晚报讯(记者 韦【wéi】薇 通讯员 周云珍)收到公司调岗通知【zhī】,员工对调整【zhěng】工作地【dì】点【diǎn】不接受,双方之【zhī】间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【jiū】纷应如何认定?9-22,兴宁【níng】区人民法院针对日常审【shěn】判工【gōng】作中遇到【dào】的【de】两个案【àn】例,给【gěi】广大市民普【pǔ】法。


(资料图)

2020年1月,覃某入【rù】职一家公司,一【yī】直在南宁【níng】市东葛路上【shàng】班。2021年【nián】11月【yuè】,公司【sī】的计量部门整体搬迁至兴宁区三塘镇。覃【tán】某【mǒu】不服工作地点调整并【bìng】提出异【yì】议,认为该调整增加【jiā】了交通【tōng】费用成本、上【shàng】班时间【jiān】成本。覃某提出解【jiě】除合同并【bìng】向法院请求判决【jué】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。

法院经审理,认为公【gōng】司自身【shēn】经营【yíng】规【guī】划将计【jì】量【liàng】部门整体搬迁,并非针【zhēn】对覃某个人。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在东葛路再无计量部门【mén】,无【wú】法再依约【yuē】履行原约定工作地点,且新办公【gōng】地点也在南宁市内,公司对【duì】覃某的上班地点调【diào】整属合理调【diào】整,不具侮辱或惩罚性。因此,法院对覃某诉请的【de】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【chí】。

无【wú】独有【yǒu】偶,罗【luó】某【mǒu】也遇到了工作【zuò】地【dì】点变更的情况,结果却有【yǒu】所区别。2019年9月,罗某入职【zhí】公司时与公司签订【dìng】劳【láo】动合同【tóng】,约定工【gōng】作地点为“中国境内,暂定”。入职【zhí】后,罗某一直被安【ān】排在南宁工【gōng】作。2021年【nián】9月,公司向罗某发送《调岗【gǎng】通【tōng】知》,告诉罗某公司将其调动【dòng】到【dào】梧【wú】州项目的同岗位工作。

罗某不接受调整,继续到原单位【wèi】打卡上班。公【gōng】司以【yǐ】罗某没到新岗位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【hé】同。双【shuāng】方【fāng】因此发生了【le】争议【yì】。罗某诉【sù】至【zhì】法【fǎ】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【jì】赔偿金。

法【fǎ】院审理【lǐ】后【hòu】认为,公司没能【néng】对调【diào】岗合理【lǐ】性进行举【jǔ】证【zhèng】及说明【míng】。劳动合【hé】同的履行地点【diǎn】属于劳动者求【qiú】职考虑的重大因素,用人【rén】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【gōng】作【zuò】岗【gǎng】位【wèi】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不能对劳动者的【de】日常【cháng】生活产生重【chóng】大影响。在本案中【zhōng】,公司【sī】没有【yǒu】与覃某协商一【yī】致,就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梧州,对覃【tán】某日【rì】常生活造成【chéng】重大影响,存在不【bú】当。罗某【mǒu】继续到原岗位打卡上【shàng】班,公司以罗【luó】某未到新岗【gǎng】位报到上班、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属于违【wéi】法解除。因此,公【gōng】司应向【xiàng】罗某【mǒu】支付相应的【de】经济赔偿金。

■法官说法

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能无限扩【kuò】张,为防止权利滥用【yòng】,应就该调岗【gǎng】及【jí】调整工作【zuò】地点【diǎn】的行为证明其【qí】具【jù】有“充【chōng】分合理【lǐ】性”。判【pàn】断合理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【kǎo】虑:

1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未对【duì】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【dòng】条件作【zuò】出不利【lì】调整。

2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。

3.调岗、调整工作地点等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。

编辑:罗宁

值班编审:汤洁葵

(作者:韦薇 周云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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